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被告陆某
被告包某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陆某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佣金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张莹
代理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王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