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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陆某包某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被告陆某

被告包某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陆某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佣金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张莹

代理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王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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