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略)。
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渡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曹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曹某某申请缓交二审诉讼费用,本院审查后同意其缓交申请。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某在缓交二审诉讼费后又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应视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曹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文
代理审判员杨瑾
代理审判员严荣源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吴妍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