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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博鑫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李某甲,河南振山(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博鑫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雪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博鑫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09年2月15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李某甲,河南博鑫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荆川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杨彦浩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范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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