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实验小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教育体育局。
申请再审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实验小学(以下简称管城区实验小学)、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管城区教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8日作出(2004)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8日作出(2005)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孙某某不服对本案提出再审申请。2009年4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增超,被申请人管城区实验小学的委托代理人李晓炜、赵亚坤、管城区教体局的委托代理人王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4)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涛
代理审判员马涛
代理审判员王争学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