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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简称永安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刘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x-X。

负责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于根,重庆XX(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饶跃祥,重庆XX(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略)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略),现住该公司宿舍。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简称永安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刘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了(2008)南法民初字第X号的民事判决,上诉人永安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永安保险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永安保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艳

审判员谢天福

代理审判员章若微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雪飞

判长韩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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