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联合置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葛某某因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登记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某某,被上诉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郭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葛某某和第三人张某某均系郑州市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2年该公司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调整分配给原告,该房原分配给职工王某荣并登记在其婆婆师秀荣名下。2007年1月24日师秀荣将房出售给第三人。同年1月31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另查明,2010年1月19日第三人将该房出售给高永生,同年1月21日高永生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原审认为:被告审核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应当提供的资料后,向第三人颁发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将房屋出售给高永生,并已登记在高永生名下,现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第三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另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诉讼请求。

葛某某上诉称:本案争议的房屋系单位调整分配给上诉人的,在调整房屋后,上诉人还向所在单位郑州市饮食有限公司补交了3万元的房款。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系继子女关系,所以上诉人就委托张某某找师秀荣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张某某却隐瞒着上诉人并以假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到其本人的名下。一审法院认可本案争议房屋系分配给上诉人的基本事实,却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张某某假买卖问题不予审查,就认定2007年1月24日张某某与师秀荣的房屋买卖行为的真实性,前后矛盾。师秀荣2000年购买该房屋所支付的房款是x元,但是在2007年房价已经飞涨的环境下,师秀荣与张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买卖款却为x元,显然可以看出双方的买卖协议是伪造的,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辩称:本案系房屋转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颁证资料齐全,符合颁发房产证的条件,本答辩人颁发被诉的产权证书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张某某辩称:本案争议房屋虽然由饮食公司调整给葛某某,但后来葛某某并没有购买,所以本答辩人从师秀荣处购买房屋与上诉人没有关系,本答辩人向房管局提交资料齐全,房管局颁证行为合法,应予维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房产登记资料虽显示张某某系从师秀荣处购买的房屋,但涉案的房屋并非一般商品房买卖,而是基于郑州市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的公有住房出售而实施的房屋转移行为,对此张某某也并不否认。虽然饮食公司在公有住房出售程序上没有先收回其职工王某荣登记在其婆婆名下的房产,然后重新出售给葛某某,但其出具证明材料证实涉案房屋调整给葛某某的事实存在。既然本案房屋的转移登记是基于公有住房的出售而实施,该房屋的出售应当体现单位的意志。而本案张某某购买的房屋,虽向房管局提交了完备的办证资料,但其并没有证据证明系单位同意重新调整其购买的事实存在,故张某某称系在其努力和单位协调下购买的房屋,没有事实根据,对其取得的房产登记应予撤销,鉴于本案争议的房屋已经转让给案外人,撤销张某某的房产登记,可能会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考虑,确认本案被诉的房产登记行为违法。上诉人葛某某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一审判决既认定争议房屋系郑州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调整给葛某某的事实,但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现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07年1月31日为张某某颁发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审诉讼费50元,由被上诉人张某某承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信丽

审判员张启

审判员周建强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耿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