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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甲与陕西长征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叶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甲,男,汉族,汉中市人,生于X年X月X日,汉中市汉台区X镇X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叶某乙,男,汉族,汉中市人,生于X年X月X日,汉中市汉台区X镇X组农民,系上诉人叶某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长征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凯,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廖某某,汉中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丙,男,汉族,汉中市人,生于X年X月X日,汉中市汉台区X镇X村X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汉中市X乡镇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被告李某(曾某名李某),男,汉族,汉中市人,生于X年X月X日,汉中市汉台区X乡X组农民。

上诉人叶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某甲于2010年9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叶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叶某甲负担。其余100元,由上诉人叶某甲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杨利刚

审判员赵明新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龙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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