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川县X镇马家庄行政村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川县X镇马家庄行政村村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屈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6月31日向被执行人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屈某某于2010年7月5日前自觉将拆除申请执行人的铁大门恢复原状,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屈某某已于2010年8月2日将拆除申请执行人的铁大门安装恢复原状,并履行了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延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小明
执行员郭万忠
执行员张武君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