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洛川县X镇西贝兴行政村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寇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洛川县中学教师,住(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寇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某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寇某某已于2010年4月26日全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民
执行员刘小明
执行员郭万忠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