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川县X镇X组人,系石头初级中学教师。
被执行人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川县X镇X组村民,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成某甲与被执行人成某乙财产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9)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成某甲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立案执行,于2009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成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成某乙交付申请执行人成某甲位于洛川县X镇X街(原石头镇政府院内)的4间瓦房、8间厦房、申请执行费100元。
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成某乙已于2009年11月20日将申请执行人成某甲的4间瓦房、8间厦房腾出并交付,申请执行费100元申请人成某甲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09)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小明
执行员郭万忠
执行员张武君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