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电器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a,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a,男,汉族。
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A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a欠原告上海A电器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2,500元,此款被告于2010年10月1日之前归还原告10,000元,余款12,500元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于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25元,由被告陈a负担(该款被告于2010年10月1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琦
书记员吴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