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女,28岁,汉族,湖南省道县人。
被告张XX,男,27岁,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XX,男,56岁,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
委托代理人娄XX,女,56岁,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
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谢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14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夫妻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2、无固定工作,无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小孩由被告抚养;3、由男方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费10万元。现查明,原告谢XX与被告张XX于2008年8月8日在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张XX,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谢XX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XX提出离婚,被告张XX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张XX由被告张XX抚养成年,原告谢XX负担一半的抚养费用,原告谢XX有探视小孩的权利,被告张XX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被告张XX给予原告谢XX一次性经济帮助费,数额与原告谢XX负担的小孩抚养费用相等,原告谢XX负担的小孩抚养费用与被告张XX给予原告谢XX的一次性经济帮助两者相抵销、互不给付,在小孩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等一切费用都由被告张XX负担。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国华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