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局长。
上诉人黄某乙因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乙以已与被上诉人罗某某案外协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乙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乙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黄某乙负担,准予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金刚
审判员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沈亦平
书记员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