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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X,男,因本案于2006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康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吕XX利用其担任XX服装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业务单位XX制衣有限公司人民币5.3万余元货款后未上交公司。2005年11月30日,被告人吕XX向XX服装有限公司经理王XX出具一份欠条,双方确认吕X用公司资金人民币4万元,吕承诺于2006年底归还。被告人吕XX在分两次共归还欠款人民币3,300元后逃逸。

2006年4月19日,被告人吕XX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其回避公安机关的调查并逃逸。2010年7月2日,公安机关通过上网追逃将被告人抓获。截至案发,被告人吕XX尚欠被害单位人民币3.6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负责人王XX的陈述笔录,被害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聘用协议书、工资表、领款证明,被害单位往来账面情况对账单,XX制衣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人吕XX收取货款的证明,被告人吕XX提供的欠条、收条以及被告人吕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至2011年7月1日止。)

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龚雯

审判员钱晔

代理审判员黄某弟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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