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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叶某某承揽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新连

书记员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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