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a,男,因本案于2010年6月23日被拘留,2010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贾a的女朋友蒋a在本市闵行区x路xKTV内与被害人尚a发生争执。次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贾a为报复泄愤而纠集他人手持菜刀、钢管等物至该KTV门口,将尚a砍伤。经鉴定,尚因外伤致枕颈部头皮二条愈合创累计长l8cm以上,构成轻伤。
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贾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尚a的陈述,证人王a、蒋a、吴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验伤通知书、损伤伤残鉴定书、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贾中山能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1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钱华
审判员李霞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俞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