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彦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军、被上诉人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彦立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前按指定账号建行xxxxxxxxx给付杨xx8万元,余款x元(含杨xx垫交的一审诉讼费)于200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二、如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约定时间和数额给付,由杨xx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0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1元,均由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022元,由杨xx垫交,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杨xx)。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义顺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