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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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又名苏某德、老苏),男,X年X月X日出生。2003年9月8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彭XX(已判刑)、高XX(已判刑)、徐XX(批捕在逃)窜至西华县X乡X村彭XX的预制板厂内,盗窃蓝鹰牌三轮摩托车1辆、2.5千瓦电机1台。经鉴定价值137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XX的陈述,证人彭XX、梁XX的证言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8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彭XX、高XX、徐XX窜至西华县X乡X村周XX家,盗窃四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74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XX的陈述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08年7月4日夜里,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彭XX、高XX、徐XX窜至西华县X乡X村徐XX的养鸡场,盗窃“常五”牌柴油机1台,卖后得赃款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XX的陈述,证人彭XX、高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彭XX、高XX、徐XX窜至周口市川汇区X乡X村,盗窃村民王XX家山东潍坊牌15匹四轮车一辆,盗窃邵XX家的席梦思床1个、电钻1个,销赃分肥。经鉴定四轮车价值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彭XX、高XX的证言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0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窜至周口市川汇区经济开发区周套楼皮毛厂院内,盗窃赵XX的200千瓦变压器1台。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XX的陈述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09年2月27日夜里,被告人苏某某窜至周口市川汇区北郊办事处赵寨村,盗窃村民李XX家的佳美牌蓝色柴油发电机1台、TCL牌电磁炉1台、赛克牌自行车1辆、永久牌自行车1辆、水泵1台。经鉴定价值共计196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08年阴历1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苏某某窜至周口市川汇区农校西北角薛X的砖瓦厂内,盗窃22千瓦发电机1台。经鉴定价值227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X的陈述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8、2008年阴历1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苏某某窜至周口市川汇区农校西北角朱XX家院里,盗窃10千瓦稳压器1台、千瓦稳压器1台、辉鸿牌抽水泵4台、红色三轮车1辆、4根钢管、2根槽钢。经鉴定价值共计688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人董XX的证言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2008年阴历12月1日夜里2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窜至周口市川汇区经济开发区周套楼行政村X村,盗窃杨XX家金元牌电动三轮车1辆、威力牌双桶洗衣机1台、蓝色磨豆腐机1台、自吸水泵2台、浅灰色三轮车1辆、三床被子。经鉴定价值共计301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XX的陈述,证人方XX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0、2008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彭XX窜至周口市川汇区X乡X村村委院内,盗窃张XX8个35型号和5个40型号的磨滚子。经鉴定价值40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贺XX的证言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1、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彭XX、高XX、徐XX窜至周口市川汇区X乡X村李XX的养兔厂内,盗窃兔子60只。经鉴定价值115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彭XX、高XX的证言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2、2008年阴历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彭XX、高XX、徐XX窜至西华县X乡X村,盗窃村民王XX家的山羊4只。经鉴定价值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彭XX、高XX的证言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合证据

1)被告人苏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周口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苏某某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3年9月8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前科4次。

3)扣押物品清单1份:2.2千瓦电机1个、3.0千瓦电机2个。

4)辨认笔录:梁XX辨认出苏某某是在金海宾馆院内卖给她三轮摩托车的人。

5)抓获经过:2009年3月25日抓获苏某某。

6)(2009)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高XX、彭XX因犯盗窃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

上述证据,亦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某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梁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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