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川县慧光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海燕,栾川县蓝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栾川县慧光中学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栾川县慧光中学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徐xx货款本金x元;支付违约金6000元整,逾期不付违约金部分则按x元支付。
二、一审诉讼费600元由徐xx承担,二审诉讼费减半后300元由栾川县慧光中学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秋芳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吴爱国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