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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集团与龙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0-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锡知初字第106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金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羊集团),住所地无锡市X区X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金羊集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波,江苏无锡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龙腾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住所地江阴市X区工业园。

原告金羊集团诉被告龙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金羊集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羊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羊集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100。5元,保全费3220元,其他诉讼费2684元,合计(略)。5元,由金羊集团负担。

审判长蔡毅

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酆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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