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文军与被告王莲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莲英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文军撤回对被告王莲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合计7640元,由原告易文军负担。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尹承丽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二○○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谢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