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告曾某某,又名曾某彪,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农民,住(略),现在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于1992年相识,1993年3月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长女曾某丽、X年X月X日生次女曾某丽、X年X月X日生男孩曾某波,三小孩现均在校读书。被告曾某彪因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汤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曾某某表示同意;
二、婚生小孩曾某丽、曾某丽、曾某波由原告汤某某抚养成年。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晓文
审判员欧阳云
审判员侯卫文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