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原告外甥女婿)。
被告李某某,女。
被告王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李某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李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燕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李某某、王某,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某某诉称,被继承人李某某系原告配偶,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系原告与李某某之女。2008年2月4日,李某某去世,其所留遗嘱言明名下财产由被告李某某和王某继承,现李某某和王某均表示李某某所留房屋归原告所有,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上海市X村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李某某辩称,李某某所留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系争房屋。遗嘱已经在李某某表达意思之前形成,而法律规定应当由被继承人表述了遗嘱内容后,再由代书人代书,且遗嘱是被告王某整理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该分遗赠无效,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被告李某某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某某与原告系夫妻。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系原告与被继承人之女。被告王某系被告李某某之女。2007年9月8日,原告与李某某共同设立声明书,明确表示取消被告李某某继承权,其二人名下所有财产均由被告李某某和王某共同继承。2008年2月4日,李某某因病去世。
上海市宝山区X村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李某某,该房屋系原告与李某某共同所有之财产。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该房屋1/2份额属李某某遗产。
以上事实,有声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房地产登记册、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权利。被继承人生前与原告共同设立声明书,其性质实为遗嘱,该遗嘱设立过程有视听资料以及在场证人为证,遗嘱内容系被继承人李某某真实意思表示,遗嘱落款系李某某亲笔书写,该遗嘱有效。李某某死亡后,其名下财产应当按照遗嘱内容执行,即其名下的财产应当归被告李某某和王某共同继承。现李某某和王某均表示其对于系争房屋所能继承的份额归原告所有,并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宝山区X村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原告庞某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6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3,100元,被告李某某负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燕峰
书记员黄某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