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业,住(略)。
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原湘潭市毛纺厂职工,住(略)。
被告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原湘潭市毛纺厂职工,住址同被告姜某某,系被告姜某某之妻。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杨源林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冯和清、人民陪审员关锡麟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告于2004年8月25日以x元购买了两被告所有的位于毛纺厂X栋X单元X楼房屋一套后,被告吕某将该房的房屋证件移交给了原告。此后,两被告拒绝将该房过户给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履行出卖人义务,协助原告将该房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被告姜某某辩称:该房系两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处置必须经两被告共同签字认可才能处置,而被告吕某擅自将该房出卖给原告,系无效买卖行为,本案的买卖合同无效。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5日,原告以x元购买了两被告所有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X街X村X栋X单元X号房屋一套,被告吕某向原告出具收该房房款x元的《收条》后,亦将该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交予原告。此后,两被告未将该房过户给原告。
另查,该房出售给原告前,两被告尚欠湘潭市毛纺厂房款4373.4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姜某某、吕某自愿将其所有的座落在湘潭市岳塘区X街X村X栋X单元X号房屋以x元(此款已于2004年8月25日付清给了被告姜某某、吕某)的价格出售给原告郑某某,被告姜某某、吕某出售该房前所欠湘潭市毛纺厂购房款4373.46元,原告郑某某自愿承担4000元,余款373.46元由被告姜某某、郑某某承担;
二、被告姜某某、吕某于2008年11月18日前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郑某某。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原告郑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源林
审判员冯和清
人民陪审员关锡麟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