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第二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35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第二支行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某已还清借款,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第二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原芝山区)(2001)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骏勇
审判员蔡水源
审判员张华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全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