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郑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遂军,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光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甘砦。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江灿,河南豫商(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郑州市郑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宇公司)因与上诉人新密市光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遂军,上诉人光泰公司的其委托代理人徐江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