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安仁县X路局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亚琳独任审判。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6日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2007年12月被告偿还x元后,余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一直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某自愿于2009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2000元,2009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0元,2010年1月30日前归还2000元,2010年2月28日前归还2000元,2010年3月30日前归还2000元,2010年4月30日前归还2000元,2010年5月30日前归还2000元,2010年6月30日前归还2000元,2010年7月30日前归还2000元,2010年8月30日前归还2000元,原告张某某表示同意;
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亚琳
二00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