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平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原告平某甲之父。
被告甄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某甲诉被告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O九年七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某甲撤回对被告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平某甲负担。
审判长张延斌
审判员韩松泉
代理审判员于延鹏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高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