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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某甲与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532号

原告平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平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原告平某甲之父。

被告甄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某甲诉被告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O九年七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某甲撤回对被告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平某甲负担。

审判长张延斌

审判员韩松泉

代理审判员于延鹏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高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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