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原告何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系张某甲之母。
原告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系张某甲之妻。
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系张某丙之父。
被告安仁县移民开发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该局局长。
第三人安仁县X乡X村下湾组。
法定代表人何某戊,系该组组长。
原告张某甲、何某乙、阳某某、张某丙与被告安仁县移民管理局、第三人安仁县X乡X村下湾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何某乙、阳某某、张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何某乙、阳某某、张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承担。
审判长黄俊斌
审判员贺志成
代理审判员李辉胜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周振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