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发(已判刑)、袁顺吉(另案处理)预谋后,向被害人张××谎称陈某某放在其父亲处一日本军人用的防弹器,可以存款36.2亿元,需要购买药品和礼品才能从其父亲处拿出并卖给张××所找的买主。后在郑州市X街一宾馆内和宾馆附近骗取张××价值3000元的药品和6000元现金。2008年10月,张××又找到一买主被害人董××后,再次联系陈某某等人,陈某某、陈某发、袁顺吉又谎称防弹器在陈某某的母亲处,需要购买药品和礼品,遂在郑州市火车站附近一宾馆内骗取张××和董××x元押金和价值800元的礼品。2008年10月13日左右,陈某某伙同陈某发、袁顺吉、魏桂芳(另案处理)以到山西省太原市对防弹器进行鉴定需要费用为由,在太原市骗取张××、董××3500元现金后逃离。现赃款、赃物均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张××提供的支出费用清单,辨认笔录,张××提供的陈某发书写的欠条复印件,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第一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第三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到案经过,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陈某发、魏桂芳的供述,被害人张××、董××的陈某,证人张××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2年3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何静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琚&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