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2009年9月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0)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郝某某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文琳
审判员杨中林
审判员王素琴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