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苗族,农民。
被告罗某某,女,苗族,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田某就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是2004年在广州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8月22日双方自愿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田某。尔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法院准许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广州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8月22日双方自愿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田某。尔后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以此为由诉诸本院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田某由原告田某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罗某每月月底前支付当月小孩抚养费160元;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红军
审判员满亚平
审判员江文勇
二Ο一Ο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周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