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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电建宾馆(以下简称电建宾馆)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元升水暖商行(以下简称元升水暖商行)买卖空气能热水设备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电建宾馆,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剑,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宾馆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元升水暖商行,住所地:焦作市X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商行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商行经理助理。

上诉人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电建宾馆(以下简称电建宾馆)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元升水暖商行(以下简称元升水暖商行)买卖空气能热水设备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电建宾馆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电建宾馆的委托代理人陈剑、孟某某,被上诉人元升水暖商行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元成

审判员刘成功

审判员李玉香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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