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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卢XX、左XX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区沣惠中坊X楼X号。

被执行人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区X号楼X单元X层西户。

被执行人左XX,女,X年X月X日出生,西安XX厂退休职工,住西安XX厂家属院西栋X号。

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卢XX、左XX合伙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XX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03600元,并申请将被执行人左XX名下车牌号为陕x号海南马自达轿车过户。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2011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卢XX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1.案款总计459600元;2.被执行人已付312150元;3.左XX名下车牌号为陕x海南马自达轿车以38000元抵给申请执行人蒋XX所有;4.剩余款项103600元,自申请执行人蒋XX在莲湖法院诉被执行人的合作纠纷案判决后,一并协商支付。2012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蒋XX表示按和解协议第3项车辆已过户,第4项的案件尚未判决,未到履行期限,蒋XX向本院申请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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