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X路。
法定代表人皇甫立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范某某买卖纠纷一案,范某吗于2009年8月17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退回购物款784元,增加一倍法定赔偿金784元;2、赔偿范某某交通费、复印费、精神损失等相关费用1000元。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振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