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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秦某某、杜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渝四中法民终字第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永禄,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大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务农,住(略)。

上诉人马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秦某某、杜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石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秦某某、杜某某赔偿马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x元,扣减已支付的x元,还应偿付x元,限2009年4月10日前付清。该赔偿款x元,由秦某某分担5000元,杜某某分担x元。

二、马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秦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马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飞

代理审判员谭中宜

代理审判员黄璇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段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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