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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京市名饮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10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淘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育新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东利,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艳丽,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名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欧陆经典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会青,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淘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淘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请求我院: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北京市名饮商贸有限公司停止侵犯“王者”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侵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5万元,在《新京报》及新浪网站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北京市名饮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名饮商贸有限公司保证自二○○九年六月二十日起,不侵犯淘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注册号为x的“王者”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淘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诺:对于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之前与北京名饮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注册号为x的“王者”商标的争议,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三、北京名饮商贸有限公司于二○○九年七月六日之前,通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淘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一万九千三百三十七元五角;

四、北京名饮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阴某于

二○○九年七月六日之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回针对注册号为x的“王者”商标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对于非因北京名饮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阴某的原因造成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受理该撤回申请以及不准许该撤回申请的情况,北京名饮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阴某不承担责任;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二十五元,由淘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三千一百一十二元五角,由淘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六、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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