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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丽聪,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赵某某,又名赵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亮,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清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聪,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整日沉迷于打麻将,对家务事不管不问,且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不断恶化。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婚生女张XX,婚生子张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张某某自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赵某某承担等。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原、被告无矛盾,感情很好,为了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9年6月相识,1992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张XX,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张XX。婚初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近几年因家庭生活琐事,特别是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不断发生矛盾。原告于2005年10月31日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不睦,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生育二子,在婚后长达17年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虽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也爱打麻将,使双方生活不和睦,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没有实质性的争执和矛盾,原、被告对子女都非常关心和爱护,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处理矛盾,相互理解,夫妻和好尚有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清正

二0一0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张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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