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本科文化。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6月8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汤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均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于2010年1月28日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1个月。在诉讼过程某,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强
审判员李秀荣
代理审判员薛志强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吴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