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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853号

原告: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宗夫,新郑市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明霞,新郑市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宝宪

审判员许俊峰

人民陪审员孙卿

二ΟΟ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宗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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