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宗夫,新郑市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明霞,新郑市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宝宪
审判员许俊峰
人民陪审员孙卿
二ΟΟ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宗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