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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季某与被上诉人湘潭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中民一终字第2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原系湘潭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季某济,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海棠北路。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湘潭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坤毅,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季某与被上诉人湘潭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09)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季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四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星、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陈蓉担任记录,于2009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季某的委托代理人季某济,被上诉人湘潭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坤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8日,上诉人季某与被上诉人湘潭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确立了劳动关系,期限一年,2006年6月8日起至2007年6月7日止,季某在湘潭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人事行政部部长和人力资源部部长职务。合同逾期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书,也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季某仍为湘潭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继续在湘潭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班。2008年1月1日,季某被湘潭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聘任为公司总裁办主任,聘期一年,至2008年12月31日止,聘任书上明确了薪资福利、工作时间相关条例详见《劳务合同》。2008年8月15日,季某以实现个人事业为由递交了《离职报告》。2008年8月27日湘潭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某某批示同意季某的辞职申请,拟定离职日期为2008年9月15日。2008年8月25日季某填写了“员工离职移交表”;2008年8月31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2008年8月30日季某以处理私事为由请假30天,得到了湘潭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某某的批准。季某与湘潭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

另查明,2008年2月至8月,湘潭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放给季某的工资为x.2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湘潭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补偿上诉人季某人民币6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其他事项无异议;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0元,由上诉人季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四红

审判员李星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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