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湘乡市建材厂下岗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长征农场织针厂退休工人,住(略),系上诉人王某某的舅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四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星、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陈蓉担任记录,于200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被上诉人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章某某于197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79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并于1980年2月生育一男孩,取名章某峰,于1984年4月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1986年王某某招工到湘乡市建材厂工作,章某某亦随同在该厂做临时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有时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有所淡薄,王某某曾于200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章某某离婚,后经人劝说,王某某自动撤回起诉。2009年5月,王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章某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章某某自愿和好,继续维持双方婚姻关系;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合计2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四红
审判员李星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