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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集团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报、河间市某农村技术服务总会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集团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某科技报

被告河间市X村技术服务总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集团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报、河间市X村技术服务总会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集团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集团某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集团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司法审计费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均由原告上海某集团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原告上海某集团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晓伦

审判员洪云娣

代理审判员杨长林

书记员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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