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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因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女,49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中有,于伟高,河南启群(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61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女,36岁,汉族,农民,系李某甲儿媳。

委托代理人盛战军,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李某乙,女,19岁,汉族,农民,系徐某某二女儿。

原审被告李某丙,女,16岁,汉族,农民,系徐某某三女儿。

二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卢中有,于伟高,河南启群(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原审被告李某乙、李某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于中有,于伟高,被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原审被告李某乙、李某丙的委托代理人于中有、于伟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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