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女,49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中有,于伟高,河南启群(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61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女,36岁,汉族,农民,系李某甲儿媳。
委托代理人盛战军,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李某乙,女,19岁,汉族,农民,系徐某某二女儿。
原审被告李某丙,女,16岁,汉族,农民,系徐某某三女儿。
二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卢中有,于伟高,河南启群(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原审被告李某乙、李某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于中有,于伟高,被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原审被告李某乙、李某丙的委托代理人于中有、于伟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