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强人(略)事务所。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强人(略)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计红,被上诉人河南强人(略)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二审法院撤回原审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王某业作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为规范本案的一、二审诉讼程序,使当事人在和谐的基础上,圆满地解决双方的诉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孙艳芬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