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宴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二七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负责人孙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该行客户(略)。
委托代理人王天领,该行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光山县物资局郑州经营部。住所地:郑州市金海大道49-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略)。
上诉人李某某、晏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及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光山县物资局郑州经营部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原审法院重审时未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王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