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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李某某、原审被告郭某某无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1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郭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某某又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邢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崔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毛绍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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