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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张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1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汉族。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本案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扈孝勇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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