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汉族。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本案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扈孝勇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