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陆尔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街X村。
法定代表人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朱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母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
上诉人河南陆尔丰肥业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陆尔丰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陆尔丰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3元,减半收取80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郑新红
审判员常爱萍
二○○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