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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1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贺某某,男,196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正献,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庭,男,197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松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贺某某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贺某某自愿于2009年8月1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王某某现金5000元整;

二、该协议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各自的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全部结束。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3元,王某某自愿负担;反诉费85元,鉴定费8000元,贺某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贺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传炜

审判员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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